一、虚列“佣金”设立账外资产,进行投资、购买房产和汽车等。
外贸企业采用虚列“佣金”的方式汇款至香港或澳门等境外公司,形成账外资产,脱离监管,主要表现在:一是香港或澳门等境外公司以“个人”的名义在国外或大陆兴办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等,通过审计调查发现,投资兴办的国外和大陆的独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已基本形成损失。如某外贸公司自1988年起采用虚列“佣金”方式汇款至香港,形成账外资产约8700万美元,其利用这部分账外资产在国外和大陆投资兴办各类公司30多家,目前正常经营的只有10家公司,其余均已形成损失。二是在境外投资股票、金融衍生产品等,也都形成巨额亏损。三是在境内(外)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小汽车等。四是用账外资产填补经营损失和列支各种消耗性支出。
二、私存私放资金,用于职工福利的分配和再分配。
外贸企业一方面直接在企业的成本费用和工资结余中,通过为职工购买各种投资形式的“商业保险”方式,将资金转移至账外;另一方面将部分账外资产的投资收益,打新股、股票投资收益,已核销坏账收回款,各种保险返还款等存放于账外。上述所形成的账外资金多数由外贸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办公室或工会在具体负责经管,大多用于职工福利的分配和再分配,同时也逃避少交了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改制不规范,违规出借资金购买股权。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相当的一部分外贸企业进行了改制和重组,在改制和重组过程中也出现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如有的外贸企业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也未委托有权机构或部门对出让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产权界定,更没有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而是自行改制,自行出让国有股股权。有的外贸企业虽然改制手续比较完备,但审计发现不少账外资产未进行评估、股权分配不够合理、不透明,违规或变相出借资金购买股权,管理层持大股,职工没有真正享受到改制带来的成果等问题。
四、多提费用或少计收入,成本核算随意性大。
由于外贸企业经营业务活动的特殊性,每年进出口业务受国际经济影响比较大,企业的进出口额和利润就存在很大的波动,所以其时常通过多预估“运费”、“保费”和“佣金”等费用形式来人为调节企业的利润;通过预收外汇货款、代理进出口手续费、代收代付费用、账外资产收益和股票及金融衍生产品运作等长期不结转收入,以达到增加或减少企业利润的目的。
五、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没有严格区分,管理不规范。
外贸企业为了追求经营规模效应,一是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区分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将代理出口与自营出口混淆在一起,为代理出口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特别是代理出口业务支付凭证手续不够合规、不合法,为他人提供各种不合法的便利。二是部分代理出口收费太低。如代理出口合同规定的收费率为4‰,远低于公司规定的下限1.5%,属于不正常业务。
六、开具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套取资金。
大多外贸企业是一个高负债经营企业,周转资金的需要量较大,在银行对公司的授信、资产抵押和公司内部相互之间互保等贷款用完后,为了解决周转资金的需要,外贸企业通常和相关银行联手,利用其子公司或无关联单位,采用开具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贴现套取资金。如在某外贸企业审计中发现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通过其子公司和无关联单位采用开具无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11.29亿元。
七、企业领导人收入分配监管缺位、分配制度和办法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近年来,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改革改制措施办法,加快省属外贸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劳动部门通过“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计税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多种形式宏观调控企业职工收入总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资金的过度增长。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由企业在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两个低于”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打破传统单一的内部分配制度,实行了经营者年薪制等内部分配制度,较好地调动了企业领导人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但是,在企业领导人收入分配方面尚未完全形成科学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存在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政策法规不健全,制度和办法不适用或没有很好执行等,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主要表现在除正常收入之外多种多样“隐性收入”,领导人职务消费实报实销,过度的职务消费缺乏有效控制,造成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