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现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原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4、携带公章、法人章;
5、填写《纳税人情况通报书》、《纳税及发票情况表》;
6、税收管理员到申请人的原注册地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实地核查表》,确认该申请人在原税务登记注册地已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
7、对申请人的所有未使用的地税发票进行缴销,填写《缴销(销毁)发票申请表》;
8、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指导申请人填写《税控装置信息变更申请表》,并对纳税人IC卡进行读卡报数操作;
填写《纳税人情况通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