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国家奖励办从2008年将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纳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通知,北京市2012年度可推荐1个项目参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提升我国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通过创新制度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在企业内实施的技术创新系统工程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已获国家科技奖励的单项技术或者产品,可以作为说明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效果和效益的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只限于列入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申报,奖项授予实施和完成技术创新工程的企业,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单位。
二、申报(推荐)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推荐)企业须是由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共同确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推荐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创新性突出: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建设(创新人才、研发机构、创新资产、产学研合作机制)及有效的创新投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通过关键技术创新、系统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掌握了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产业关键技术及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技术创新工程经过三年以上的实施和应用,主要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每年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的收益增长比例较高,实现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市场价值。
3、推动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通过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开发、创新和集成,形成、拓展了产业链,发挥了较强的辐射和带动效应,提升了产业及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或者产品的更新换代,形成了较大生产规模、较高生产水平和较强的配套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备选项目基本情况表”一式15份,需加盖完成单位公章,其中一份为原件;并提供相应附件:即由企业和第三方出具的与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内容相关及证明项目创新性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推动行业及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的证明材料,如近年来核心技术或产品获得知识产权情况,近年来技术研究成果或新产品开发的验收和审批情况,新技术或新产品推广应用及经济效益情况,研发及技术改造的投入数量及占营业收入比例,企业研发机构及研发人员情况(数量和比例),企业品牌建设及所获荣誉,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情况证明,对产业发展和竞争力提升作用的其他相关证明,等等。
(二)申报企业应当对拟申报项目名称、内容简介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在无异议情况下报送申报材料,并提供公示文件和公示结果。
(三)请申报企业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报送工作,务必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申报项目材料寄至市奖励办。
(四)北京市推荐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创新工程项目正式确定后,市奖励办将组织项目完成单位填写推荐材料并上报。
联系电话:66186832(66189235、66188227)-608、612
通讯地址:西直门南大街16号北楼205房间,邮编100035
附件:北京市推荐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备选项目基本情况表.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