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代码:0149
分项名称:认定、简单更名、复杂更名、复审、补发证书。
三、办理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项工作。
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简单更名、复杂更名、复审、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二)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法律效力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
(四)审批对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必须满足以下5个条件:
(1)在地域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境外注册无效;
(2)在内容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无效。
(3)在获得时间上,核心知识产权必须是企业申报当年的前3年获得授权的。例如某企业2012年申报,那么2009、2010、2011三年间获得授权的上述知识产权均有效。
(4)在获得方式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获得,或者通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权利,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5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5)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独占许可的时间要求有两点:
——独占许可期必须5年以上;
——实施独占许可日期必须是认定当年近3年以内的。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必须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技术或者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要求:
(1)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均应主要为全时人员,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必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该4项指标通过专家评审打分,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0~30分)
评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1项。
——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0~30分)
“科技成果”在形式上包括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较大价值的技术诀窍。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中所称的“转化能力”是指企业将上述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服务、样品和样机等,并进行产业化的能力,是反映企业自主创新的1项重要指标。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评判着重以下几点:
——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1项。
——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0~20分)
其评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0~20分)
其评判注重: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
——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二)简单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更名,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三)复杂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批准的条件与前述“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相同。
(四)复审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具体批准条件与前述“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相同。
(五)补发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证书。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申报、纸质材料交受理点的方式。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认定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企业注册登记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注册登记号 |
2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 | 登录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并盖企业公章。 |
3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 |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4 | 知识产权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 | 知识产权证书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这里的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简单改变产品图案或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
5 | 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近三年度研发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
6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 | 由企业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
7 | 科研立项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 |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包括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企业科研立项报告证明材料、横向科研合同。 |
注:如申请人采用网上预审方式,所有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报件。
2.简单更名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 | 登录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材料,并盖企业公章。 |
2 |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 |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3 | 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 |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4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 |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注:如申请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所有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报件。
3.复杂更名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 | 登录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材料。 |
2 |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 |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3 | 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 |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4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 |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5 | 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 | 数据真实有效。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 |
6 | 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 |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7 | 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材料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提交。 |
8 | 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材料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提交。 |
9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材料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提交。 |
4.复审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 | 登录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并加盖企业公章。 |
2 | 企业注册登记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注册登记号 (22位),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书面材料。 |
3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 |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4 | 知识产权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 | 知识产权证书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这里的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简单改变产品图案或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
5 | 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近三年度研发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见附录5) |
6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 | 由企业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
7 | 科研立项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 |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包括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企业科研立项报告证明材料、横向科研合同。 |
注:如申请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所有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报件。
5.补发证书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
2 | 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 | 按附录4要求填写。 |
(三)申请文件名称
1.认定
《企业注册登记表》(见附录2,2-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录2,2-2)
2.简单更名或复杂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见附录2,2-3)
3.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见附录2,2-4)
4.补发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补证申请书》(见附录2,2-5)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在每批次网上申报截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后到网上公示结果(上海科技网 www.stcsm.gov.cn、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共60个工作日。
1.专家组评价:30个工作日。
2.市认定办公室审查:15个工作日。
3.市认定指导小组审核: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证件有效期满的当年,企业应按照当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政策,在国家规定的申请批次内,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提出复审或重新认定。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统计、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网上填报网址:http://www.stcsm.gov.cn/
窗口接收地址:见附录3。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市认定办公室地址:北京东路668号三楼311、312室。
(二)电话咨询
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三)网上咨询
http://www.stcsm.gov.cn/
(四)受理点咨询
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市科委信访办
通讯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话投诉
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tcsm.gov.cn/
十五、办理方式
(一)认定、复审
1.业务描述
(1) 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认定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获取用户名与密码。进入“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进行网上申报。(注:复审企业无需此环节。)认定和复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四)、(五)款进行复核,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市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申请办理。
(二)简单更名、复杂更名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上海科技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认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审定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的,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简单更名或复杂更名所引起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申请办理。
(三)补发证书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补证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市认定办公室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补证的决定。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补发的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市认定办公室在“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上公开结果。
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录 2 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2-1 企业注册登记表
2-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3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4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2-5 高新技术企业补证申请书
附 录3 各区县科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下载)
附 录 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和其他文件
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2.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8〕25号)
4.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5. 科技部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123号)
6.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2011年5月)
附录5 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
1.2015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
2.2013年批准的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