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A+H股年报应采用相同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0-01-11 浏览量: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牡霞

2009年年报编制工作得到了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今日在上海证券报发表文章指出,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会计准则,提供高质量财务报告。刘玉廷强调,A+H股上市公司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刘玉廷指出,如果企业的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公允,或者是虚假财务报告,就会误导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甚至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针对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存在差异的问题,刘玉廷再次强调,A+H股上市公司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据介绍,目前,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两地财务报告中,存在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生的差异,以及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提办法的差异等,但这些差异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执行问题。

  对于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生的差异,刘玉廷认为,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并无关系,不能以此认定存在差异,相关企业应当加以消除,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中仍未消除的,应当制定相应措施逐步消除,并在附注中说明原因。而针对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提办法的差异,刘玉廷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财政部、保监会下发的相关通知,在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消除。

  “我国内地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并建立了持续等效机制,因此,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当存在差异。”刘玉廷表示。

  此外,做好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也是被关注的重点之一。刘玉廷指出,企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应当重点关注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预计负债、所得税、企业合并等项目对期初数的影响,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

  至于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刘玉廷指出,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正确职业判断,判断构成业务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一些较为复杂的企业合并,既涉及到上市公司,又涉及非上市公司;既涉及一般购买,又涉及反向购买,其中的某些问题不是会计所能解决的,企业不得利用会计准则规定构造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