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支持保障住房建设需相关政策护航
发布时间:2010-01-08 浏览量:603

——《消费日报》2009年10月28日A1版

来源: 作者: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陈杰 发布时间:2010.01.05

    观点提要:住房公积金必须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收购、维修和管理提供(有偿)融资,否则就很可能会失去其立足之地和存在价值。但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需要有足够的法律规范,高度健全的管理监控机制。在实施之前,要在不损害缴纳人利益的前提下,做好足够的组织制度再造和建立配套政策体系。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可以也必须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收购、维修和管理提供(有偿)融
资,否则就很可能会失去其立足之地和存在价值。但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需要有足够的法律规范,高度健全的管理监控机制,而且最重要的是,必须是在不损害缴纳人利益的前提下,此外还要有足够的组织制度再造和配套政策体系。
     数据表明,全国住房公积金目前缴存余额超过1万亿元,缴存人超过7700万,涉及面非常广,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规范保障,一旦出现问题,社会反应将非常剧烈。为此,笔者建议,启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准备与改革:

1.要进行必要的功能改造以及组织体系再造
     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事业单位,却要从事十分专业的金融业务;从业人员整体上还是专业素质有限,尤其缺乏足够的贷款风险识别能力和金融运作能力;此外,各地中心对地方政府的独立性很弱,一旦开展对公贷款,很容易依据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去发放贷款,贷款的信用风险难以控制。
    因此,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的对公贷款或国家住宅债券投资,最好要先汇总沉淀资金余额到一个全国中心,然后再通过一个中间载体——国家公共住房建设与管理公司,通过对其集中委托形式进行,不宜由分散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操作。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事业单位,除非改造成金融或政策性金融机构,否则是没有风险识别和金融管理的能力。
    在全国中心统筹下,各地中心进行资金短期头寸拆借和中长期的有偿融资。这既是防范各地流动性风险,也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必要途径。只有在全国中心的调度运作下,沉淀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才可以更加专业化、多元化。

2.必须切实保障缴存人的利益
    借鉴历史和国际经验,如今住房公积金要介入住房保障,要么是以购买市场利率的财政部发行的“国家住宅债券”,要么是现在《实施意见》所提出的集团贷款。但总之是必须是以有偿融资的形式,来支持住房保障的建设与运营(差额部分政府财政贴息),不能让缴存人利益受损,只有这样才可能较容易得到社会支持和缴存人的谅解。
    应该说,购买住宅债券和直接委托贷款,两种方案各有利弊,前者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但收益率较低,后者风险较大但收益率较高,而且比政府直接贷款来说可以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的预算软约束。

3.必须建立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
    住房公积金如果要支持住房保障,不应只着眼保障性住房建设环节,也可向公共住房管理部门提供低息贷款用于支持收购和改造旧公房、老化商品住房。还可考虑以提供贷款担保(帮助从商业金融部门获得优惠利率的开发贷款)的形式给与融资支持,同时收取合适的手续费,积累资金。但增值收益一般不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只用于自身的资金积累再扩大。
    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还包括,政府规定带有保障性住房的购买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既保证开发贷款的资金能够尽快回流,而且从销售方也确保控制了带来补贴意义的公共住房的销售对象确实是需要帮助的中间和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对个人的贷款利率,因为来源的低成本和广泛、稳定、长期,所以有充分的低利率空间,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但必须限定用途,只能用于保障性住房和中低端商品房,以防止“收益外溢”给高收入阶层,那样就达不到政策性金融的出发点了,而且这也是体现对住房市场进行供应结构引导的政策意图。
    从国内外经验来看,整个住房保障体系中,公共部门的建房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对中低收入阶层从住房需求角度的直接补贴是必要补充,两者可以互补,但有理由相信后者在未来将更为重要。在这方面,住房公积金可以发挥的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比如,如何根据家庭收入、家庭规模、所购住房面积的差别而给予不同优惠程度的个人公积金贷款(或租金补贴),如何为不同人群提供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