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逃税”将追加罚息
发布时间:2009-07-13 浏览量:610

深圳有企业因“转让定价”避税被查实后补缴税款四个亿!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收、转移利润正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管。7月6日,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深圳分所表示,今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成文的《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文)进一步收紧了避税监管。如今这一政策正在被逐渐消化,一旦核实除了补缴税款,还将濒临被追加罚息的风险。

基建、轮胎、制药仍是调查重点

85号文指,重点做好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轮胎制造、制药、饭店、连锁等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行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加大调整补税的力度。

这是否意味着上述行业是避税“重灾区”。德勤华南区税务副主管合伙人张凡解读称,此规定可能是因为受金融危机影响大的行业近年利润波动大,其波动受金融危机影响程度或是转让定价政策影响可能难以精确衡量,同时税务机关也对企业的实际困难予以考虑,但不代表受危机影响大的行业无需关注转让定价问题。相比之下,制衣制鞋、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电脑代工等行业是过去几年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高危行业。

有着七年转让定价服务经验的德勤高级经理李旭升也认为,上述行业也正是深圳问题相对突出的行业。“深圳生产性企业转让定价调查特别多,许多被调查企业往往与避税港之间有大量关联交易。此外,深圳税务机关也已对劳务交易、资金融通和无形资产交易等展开转让定价调查。”李表示,今后还会加强对不同类型的交易的监管,包括通过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费方式避税,突破监管难点如无形资产定价等。

杜绝滥用免税优惠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一般是高税率地区的公司(如子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低税率的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高价卖出,子公司亏损,利润留在了母公司;或子公司向母公司以远高于同类市场价格购买原料、服务或授权,从而向母公司转移利润。

在具体操作上,德勤华永曾发现有些跨国企业在中国大陆每间隔五六年先后设立数个子公司,头两年利润很高,后三年开始降低,五年后出现亏损。而调查的情况是,第一个企业运行五年后将订单转移到后成立的企业中,滥用了以前旧税法中对生产性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德勤介绍,“转让定价”规避税收花样繁多,层出不穷。有些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子公司帮集团采购,但仅以收服务税形式收费。还有一些通过资金融通,母公司贷款给子公司收取低息或干脆不收。

“那些长期亏损、利润率偏低却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或与避税港(比如开曼、维京群岛)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一般较易进入税务部门视野。”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不过在严峻税收形势下,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的85号文将开始重点遏制上述手法。企业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不能按要求及时准备同期转让定价说明资料,将加收五个百分点的罚息。据介绍,转让定价的法定追溯调整期可达10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