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修订“国税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10 浏览量:188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67号)进行了修订。

据介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被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国家税务局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任命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上级内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内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国家税务总局在新修订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9]109号)中表示,国税系统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计。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省以下(不含省)地方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指出,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退休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内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任职时间和出生年月,拟订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退休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会签人事部门后,报局领导批准确定。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办法》指出,审计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主管领导责任、间接管理责任等责任类型界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将领导干部应当负有责任的问题列入审计报告。

《办法》明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3年以上(含3年)的,审计年限最低不少于2年。重大问题的审计可以追溯至其他年度和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对在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在提拔、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满3年,但距离规定的离职年龄不到2年的,可以不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只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不到1年的时间内离任的,可以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国家税务局总局表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6月26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