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社保基金转持10%国有股是一箭双雕的好政策
发布时间:2009-06-23 浏览量:140

    上周五,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日前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财企[2009]94号),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从当日起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转持国有股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

  除了充实社保基金,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一重大意义外,有分析人士指出,国有股划转政策还将对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按照文件规定,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并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转持政策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三年禁售期,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对此,有专家分析指出,办法有两个政策亮点:一个是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另一个是禁售期在承继原股东限售期基础上延长。正是这两个亮点,决定了国有股转持有一箭双雕的利好。

  其一,有利中国股市复苏,对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大小非解禁,一直是中国A股市场投资者的心病。2010年A股将面临限售股解禁的一个高峰期,压力巨大。而此次国有股转持不是“划拨”,而是必须承继原股东的限售期“转持”,实际是部分接盘减持的大非,这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非解禁给市场带来的压力。国有股转持政策还追加了3年的锁定期,这使市场在近、中期不存在抛售压力,有利于平衡市场预期。再者,社保基金作为A股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本来就不同于普通机构和一般国有股东,它奉行的是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其投资思路是保持稳定的持股数量与稳定的收益率,不至于在限售期之后大规模减持。因此,国有股转持政策实施,充实社保基金,可使社保基金发挥A股市场的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对股市是一大利好。

  其二,可充实社保基金,加快社保体系建设。作为国民“养老钱”和“保命钱”的社保基金,从2000年成立起就一直存在着巨大缺口。据测算,截至2008年底,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规模已经达到了1.4万亿,从2004年底到现在的4年间增加了一倍。这是一个极大的隐忧。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尝试通过各种手段充实社保基金的不足。今次的国有股转持政策,就是破解社保基金缺口的必要举措,其着眼点就是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必现的支付高峰。按照国有股转持政策测算,应当划转至社保基金的股份有约83.94亿股,市值约为639.33亿元。这部分国有股划转后,有助于社保基金通过增持的国有股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保基金非足额运转的局面,解决社会养老的后顾之忧。
  延伸阅读:解读国有股转持专家称划转国有股增值空间大
  
    ■间接意义

  充实社保将增加消费能力

  长期看,转由社保基金持有的这部分国有股份规模的继续扩大,将使得其社会意义间接显现出来。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此次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将使得更多资金充实社保资金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保建设,这将间接解决老百姓的“后顾之忧”,增加我国的民间消费能力。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强调,这一政策更大的意义在于,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可以更有力地增强保障职能,消除百姓后顾之忧,从而进一步刺激消费。另一方面,也可以将某些国有企业的垄断利润作为全社会的资本收入进行分配,发挥社保基金统筹社会财富的作用。

  利于培育健康投资理念

  《实施办法》规定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后,仅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解学成认为,社保基金可以通过长期持有绩优公司股份和减持其他股份来引导市场的主流投资方向,这将对培育中国资本市场健康投资理念起积极推动作用。  

  ■影响面

  涉及131家上市公司

  2006年6月19日,中工国际成为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家进行IPO的公司,从它开始,直至去年9月16日上市的华昌化工,中国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

  ■目的

  充实社保基金应对支付高峰

  分析人士认为,国有股转持政策旨在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为应对未来老龄化社会做准备。

  在四部门公布的《境内国有股转持公司国有股东的转持数据表》中,记者看到,中国银行、中国国航、工商银行、广深铁路、中国人寿、中信银行、中国远洋等大型上市公司都榜上有名,这些公司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大股东所涉及的应转持股数都超过了1亿股。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政策主要是从充实社保基金这一战略层面考虑的,通过将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有助于社保基金通过增持的国有股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其着眼点是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支付高峰。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认为,这一政策较以前的做法更加灵活。“以前是国有股股东将国有股减持后把钱划给社保基金使用,现在是把国有股股权直接转给社保基金,由社保基金来管理和运作。”他指出,目前中国社保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还存在较大缺口,这一政策有利于增加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表示,国有股转持的主要目的是为补充社保基金的资本金,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政策和政府当前促内需、保民生的总基调是一致的。他表示,我国社保基金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拖欠情况,亏空和缺口很大。将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之后,可增强社保基金的实力,特别是随着未来新股不断的发行,还会不断有国有股转交社保基金,这给社保基金开拓了一条重要的筹资渠道。

   ■股市影响

  华生:中短期利好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表示,这次的国有股划转和之前的国有股减持完全不同。国有股减持是把非流通的国有股划转后直接变成流通股,在短期内构成了对市场的严重冲击,损害了市场相关参与方的利益。本次国有股减持在短期内对市场的实际供求不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实际的供给量并没有增加,相反,社保基金转持的这部分国有股还延长了3年禁售期,所以从中短期来看它还是一个利好。贾康:影响不大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

  认为,这一政策对股市影响不大。因为要转持的国有股都是已经发行的股票,是可以流通的,转持的主要是对股票的管理权和操控权。

  郭田勇:中性消息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则认为,对股市来说这是个中性消息。国有股份没划转之前是在国资委等其他国有股股东手里,在大小非解禁后,国有股股东都是可以减持这些股份的。现在划转给社保基金,从理论上讲减持的可能性更大一点。不过他也强调,社保基金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这些年在投资和资产管理上积累了很多经验,运作资本市场和资本管理的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作为股东或者投资人,社保基金不会只进行简单的短期性投资,还将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股的管理。

  金岩石:“四赢”结局

  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将转持政策简单概括为一次“社保基金挂钩新股无偿划拨的行动”。他认为,转持政策推出后会给财政部、社保基金、上市公司和投资人四大利益相关方带来影响,对于这四方是一个“四赢”的结局。

  ■预测

  A股近期有望突破3000点

  信达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刘景德认为,此次转持只是一个开始,以后将会有更多的国有股逐渐转由社保基金持有,这将减轻市场对于大小非和大小限的预期压力。刘景德认为,转持政策要求社保基金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3年禁售期,当前A股正临近3000点关口,此举可大大增强投资者信心,A股近期有望顺利突破3000点。

  ■分析

  划转国有股增值空间大

  东方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邓宏光对记者表示,从资本市场发展的角度看,由于目前多数公司股价要高于其发行价,所以应当划转至社保基金的股票市值应该多于639.33亿元的发行市值。

  “以目前的股价估算,应转持部分的国有股市值应该已较发行时起码翻了一番。而随着IPO的启动,未来划转至社保基金的国有股市值应该还会有更多。”东兴证券助理总经理、研究所所长银国宏称。

  根据《实施办法》,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对此,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认为,从长期看,社保基金的持股数量将进一步增加,而其通过分红扩股等方式得到的收益也将大幅提升。

  社保基金将成中流砥柱

  从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看,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后,可能使社保基金成为市场中的一大机构资金力量,将对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截至今年4月30日,社保基金共出现在60家A股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共持有市值超过40亿元。与2008年年报披露的统计数据相比,社保基金今年一季度的重仓股数量、持仓市值均有明显增加,增仓迹象非常明显。这也显示出在2009年中国股市的复苏过程中,社保基金起了较大的积极作用。有市场人士表示,延长社保基金接手转持国有股的禁售期,不仅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更将使社保基金成为A股市场的“中流砥柱。”

  未来若减持影响有限

  此次国有股划转政策中表示,对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转持政策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3年禁售期。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解学成对记者表示,2010年A股仍将面临限售股解禁的一个高峰期,包括股改限售股份、新股发行限售股份在内的压力仍将存在,此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的部分国有股禁售期再延长3年,将对资本市场产生积极作用。

  银国宏认为,虽然长期看按发行规模10%计算的国有股可能会逐步被社保基金减持,但此次政策的出台,给资本市场明确了短期内不会减持和减持上限是多少的问题,进一步平衡了市场的预期。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社保基金与普通机构或国有股东不同,它奉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其投资思路是保持稳定的持股数量与稳定的收益率,因此限售期后立即大规模减持国有股并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