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总——烟产品消费税最高提至56% 税务部门进驻烟企
发布时间:2009-06-23 浏览量:198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除烟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改变,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已从5月1日起执行。

税务部门进驻烟企

为了保证将此次烟产品消费税调整落实到位,税务总局近日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明确了新政下具体的征管方式和要求。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向烟产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出驻厂组,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从价税税率为5%

“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高档烟标准提高

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