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知——出口退税如何扭转外贸颓势
发布时间:2009-06-21 浏览量:626

早在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通俗地说,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税制,其目的主要是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出口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扩大出口通常采用的国际惯例。

对于宏观经济而言,从去年开始上调出口退税率以来,退税政策对降低出口成本、吸引订单回流、缓解企业经营困境意义重大,对抑制我国出口下滑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出口退税率的适当上调对减轻国内就业压力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一方面由于外部因素即国外需求的萎缩已经对我国出口形成了强约束;另一方面,由于造成出口下降的根本原因是人民币持续升值,包括原材料和劳动力价格在内的成本上涨带来的竞争力下降以及我国的出口企业在议价能力上的天然弱势,退税率上调的优惠并不能完全被国内企业所享受。所以,出口退税虽可以给出口企业提供一定支持,但并不能改变外部需求的总体趋势,短期来看,出口继续呈现下降态势难以扭转。

而通过最近这次上调出口退税率,我国综合出口退税率已上升至13.5%,其中1000多种产品已“触顶”,即达到17%的上限,距离“出口全额退税”只有一步之遥。

为稳定出口,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外需的冲击,我们预计未来还会有相关的多元政策将持续出台。但我们认为,未来政策扶持出口的重点应该逐步转为提高国内增加值比例。因为从劳动力成本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收入水平将不断提高,必然会诱致劳动报酬预期提升,而水涨船高,劳动力成本随之上升呈必然趋势,从而推动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转向东南亚等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

海关总署的数据显示,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并未根本扭转我国出口增幅下滑的局面,但政府承担的出口退税额却显著增长。今年一季度,我国出口总额下降近两成,出口退税额同比却增长了29.7%,占同期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3%。进入4月,全国实际办理的出口退税环比下降了9.3%,同比增幅降到了11.9%。这反映了相关商品出口形势的进一步恶化,目前外贸出口格局依然不容乐观。在此种背景下,政府提高钢铁、有色金属等属于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这说明国家更加注重刺激经济的复苏。

对资本市场而言,短期来看,受惠于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的相关行业及板块将获得短期表现,中期来看仍然需要关注这个政策带来的影响的持续性和上市公司获益程度。涉及行业包括:纺织服装、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产品。

就大国政治经济博弈而言,其他经济体不可能长期容忍自身对我国产品的如今这般高度依赖。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出口增加值对GDP的贡献度维持在现有水平上,政府须采取多样化措施,以提高国内增加值在出口总值中所占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