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工会会计制度》发布 财政部解释新旧制度衔接
发布时间:2009-06-19 浏览量:192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日前对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新版《工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并相应制定了《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衔接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制度》介绍了工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报表等新规定。

据介绍,《新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工会应当在2009年年终决算前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清查出的应入账而未入账的资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如有应入账而未入账的负债,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借记“结余”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财政部在《衔接规定》中明确,工会在2009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10年1月1日起,工会应当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目,将各会计科目2009年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作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10年的年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0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在编制2010年度其他报表时,如有“上年数”一栏无法确定的,不要求填列。

对于新旧会计科目结转,《衔接规定》要求,工会应当在上述资产、负债清理的基础上,将各会计科目2009年末余额转入2010年新账目。

新制度要求将财政拨款及其他政府补助纳入工会账内核算,工会应当对已收到的政府补助及相关支出进行清理,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增加相关资产科目和结余科目。新制度对“代管经费”科目的核算对象进行了重新限定,工会应当按照新制度中规定的代管经费核算内容使用本科目,不得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