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三类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9-06-16 浏览量:165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通知明确,以下三类房屋产权无偿受赠免征当事双方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通知规定,除以上三类情况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应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当受赠房屋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