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商务部——出口退税千亿元博弈 综合退税率或将上升至13.5%
发布时间:2009-06-10 浏览量:179

按照2008年的出口测算,足额退税意味着财政多支出退税款1600亿元,因而,财政部一直持有异议,认为在政府赤字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这样的调整将使中央财政难以承受。

最终的政策天平将倾向何方,也许还需要等待。

出口退税税率最快将于本周迎来10个月以来的第七次上调。经此次调整后,综合退税率将由目前的12.4%上升至13.5%。

这距离之前热议的“出口足额退税”只有一步之遥。商务部人士称,如果出口形势继续恶化,除去“两高一资”的产品,“不排除对出口产品足额退税的可能性”。

这是稳定外需一揽子方案中的一部分。上周,商务部副部长钟山表示,上半年出口负增长已成定局,目前应尽最大努力保持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稳外需”
业内专家称,这表明,自去年金融海啸爆发至今,中国政府对外需的关注正从之前过于单一强调内需,转向现在的高度重视外需。

6月3日,商务部副部长钟山公开表示,上半年出口负增长已成定局,短期内迅速扭转的难度加大,下半年外贸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为稳定出口,中国从2008年8月开始逐步提高出口退税率,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中国在5个月的时间里四次调整了出口退税,先后受惠的行业包括纺织、服装、模具、箱包、机电产品等。

2009年伊始,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仍在深化。一些外贸企业称:“去年还有之前的订单来做,真正的危机从2009年开始。”在此局势下,中国开始第二波出口退税率调整。

2月,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两个月后,再次提高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并将调整范围扩大至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等行业。

不过局势仍在恶化。2009年前5个月,出口从去年同期的20%以上的增长变成20%的负增长,大多数出口型企业对前景持悲观态度。一位企业主说:“现在可能会是底部,但是我没有看到任何好转的迹象。”

5月27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稳定外需的六项政策之一,即是“完善出口税收政策,继续支持具有优势的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高科技产品出口”。

由此,足额退税也再次进入决策部门的视野。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前不久,商务部财务司曾提交了一份《确立出口足额退税制度》的报告,在商务部内部讨论。

这份报告建议,除“两高一资”产品外,应尽快实现出口足额退税,并将这一制度稳定下来。报告称,这有利于形成稳定、可预见的出口制度环境。报告同时建议,由中央财政承担全部出口退税。

或许只是巧合。上周,原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也提出,为支持地方出口,可以考虑把地方上承担的7.5%的出口退税由中央来负担。

“第七次”

据商务部相关人士透露,针对轻工产品和食品的出口退税调整方案,最快将于本周公布,此后,针对机电等产品的调整方案也会陆续发布。

据透露,较之前六次,此次出口退税涉及面更广,力度更大,其核心原则是确保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保持不变。“虽然在增速上已经达不到今年年初制定的目标,即出口与GDP同步增长,但至少在份额上不能低于去年的水平。”商务部人士说。

这已是自2008年8月以来,10个多月中决策层第七次提高出口退税率。6月4日,上述商务部人士说:“这一周我们都在加紧落实上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下来的稳定外需的6项政策措施,出口退税政策是其中的一项。”

市场人士原本预期,最先需要调整出口退税的是机电行业,不过本报获悉,相关高层指出,出口退税更需要在确保民生、就业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也使得轻工、食品行业率先列入调整名单。

对此,第一纺织网总编汪前进说,最主要的压力还是整体的需求在下降,这并不是我们靠出口退税就能解决的。也有企业人士表示:“退税政策只能惠及一时的困难,长远来看,最发愁的仍然是订单。”

商务部消息称,经过此次调整,综合出口退税率将由目前的12.4%上升到13.5%。这与近日热议的“出口足额退税”仍有一步之遥。不过另一位商务部官员称:“如果出口形势继续恶化,除去‘两高一资’的产品,不排除对出口产品足额退税的可能性。”

“足额退税之争”

商务部一位官员透露,事实上,从去年第四季度起,商务部多次在相关协调会议上建议,对大部分出口商品实行足额退税,停止将出口退税作为调整外贸的手段。

从今年4月份开始,相关商会,广东、青岛等多处的外贸重镇就已经向商务部提出了“出口足额退税”的调研报告,商务部内部包括财务司、产业司在内的多个司局也数次召开相关的研究会议,并将研究报告呈报到陈德铭的案头。

不过目前,对于足额退税,商务部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上述官员称:“不可能对全部行业的出口退税都实现全征全退,只是会在重点行业的重点产品中予以实施,出口全额退税这样的做法在操作中也不能完全实现。”

不过另有官员则表示“nothingisimpossible”(一切皆有可能)。“如果外贸形势继续恶化下去,除‘两高一资’之外的产品实现足额退税并非没有可能。”他说。

中国目前的综合出口退税率为12.4%。2007年出口产品增值税实际征税水平是15.3%,如果将综合出口退税率上调到15%,基本实现足额退税。这意味着在七次调整后,还有1.5个百分点的上调空间。

据测算,目前实现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仅占总税号的10%左右,约90%税号的产品没有足额退税。

另外报告显示,自2004年以来陆续下调与取消“两高一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也减少了财政支出压力,按2008年出口情况测算,这一改革减少出口退税资金约810亿元。

不过,财政部对此一直持审慎态度。财政部人士测算,综合出口退税率由12.4%提高到15.3%,按照2008年的出口情况,实行出口足额退税将增加出口退税资金1600亿元左右。在政府赤字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这样的调整势必继续加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难以承受。

上述财政部人士称:“2009年财政预算出口退税6708亿,今年1-2月出口退税额就同比增长了39.8%,这还是在出口额下降的情况下。这么调整财政压力太大了。”

1999年至2002年,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中国大规模提高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的应退税额年均增长36.3%,中央财政收入实际增长率仅有18.2%,这导致大量出口退税欠款,企业无法及时获得退税。2002年底中国累计出口退税欠款高达2477亿元,直到2004年这些钱才还完。

但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隆国强认为,当时是特殊情况,财政比较困难。相比之下,现在的财政状况有很大的改善,而且目前“保民生,保就业”是重中之重。

商务部那份《确立出口足额退税制度》报告也支持隆国强的观点。报告称,目前出口产品增值税实际征收率已经达到15.3%,实行出口足额退税并不会超出从出口产品中已经征收的增值税。

报告称,上调出口退税率,出口部门就业与收入增加,会拉动内需增长,带动进口增长,从而增加进口环节税和其他税收收入。报告援引的数据称,进口环节税一直高于出口退税,2008年的数据显示,进口环节税比出口退税多出1525亿元。

正因为认为“钱不是问题”,上述报告还建议,将2008年地方分担的出口退税资金作为上限,以后不再增加地方政府的分担规模,由中央财政完全承担新增的出口退税。

也有经济观察人士称,在外需不足的条件下增加退税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不大,补贴了外国人不说,还容易落人以把柄,引发贸易摩擦。

不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隆国强称,出口退税是最让他们无话可说的一项政策,“因为这是被WTO规则允许的”。

根据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只要退税额不超过已征税款,出口退税并不成为出口补贴的条件。隆国强因此认为:“出口退税是一种中性政策。出口退税不足额,就会令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实质上是对本国出口的一种歧视。”

而这一点或许是财政部与商务部最大的分歧。“出口退税应该是调整出口规模和结构的手段,WTO说的那个原则是最高限,每个国家可根据自己的情况不做到足额退税。”一位财政部人士说,“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跟国外这么直接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