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转退军人就业创业都有优惠
发布时间:2009-06-09 浏览量:16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4月9日发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明确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
   
    该政策规定,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在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占有重要地位,值得转退军人和企业双方研究和考虑,因为他们在就业或创业时,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6月9日发布《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明确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27日下发《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明确了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转业军官自主择业税收优惠

  该政策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第一,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