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2009年后购置的4类固定资产不能抵税
发布时间:2009-06-08 浏览量:155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范围。但在6月2日大连市国税局相关税务人员与网友在线交流中记者发现,不少纳税人对于抵扣政策还是不太清楚。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解释称,条例第十条(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类固定资产的,既可享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优惠。

  付堃奇还提醒,对于企业发生的应征收消费税的轿车及其发生的修理费、单位发生的房屋修理费也是不能抵扣的。此外,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大连市国税局的相关人员对纳税人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比如,有网友问,适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后,企业于2009年3月购入并取得增值税发票,供行政管理部门用面包车,非消费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可否抵扣?大连国税局货劳处副处长付堃奇表示,若您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既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