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09-06-06 浏览量:501

    为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财政部决定对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自2009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财政部将组织检查组,对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检查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中央部门和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或乱罚款问题。
    二是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包括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的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领购票据数量及种类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四是2008年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是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政部规定,此次的检查范围包括: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等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机关本级及所属单位2008年度已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票据及后勤服务费专用票据等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