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办公厅——划定经适房再上市分界线 业主因此多缴收益金
发布时间:2009-06-06 浏览量:56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以下简称“新255号文”),明确北京市经适房再上市补缴土地收益金等价款的分界线。

    北京市政府在“新255号文”中明确,“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政府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于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再次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将分界线确定为2008年4月11日。这就意味着,以分界线为界,对于新房而言,5年后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按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对于老房而言,5年后可上市交易,补交价款按再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据悉,北京市建委去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对于已购经适房再上市缴纳土地收益金以2008年4月8日为界,给出两种处理方式,即,4月8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

  为了进一步明确新老政策下业主们要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差异,昨天有媒体给业主们算了一下账。以北京回龙观一套100平方米、原购房价为2600元的经济适用房为例,如再上市时市场价为8000元/平方米,如确定为“老房”,再上市交易时是按照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即8万元(100×8000×10%),而如果确定为“新房”,则需要缴纳37.8万元(100×(8000-2600)×70%);业主补交土地收益将增加29.8万元。

    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在4月8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