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进口成品油应按体积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发布时间:2009-06-04 浏览量:175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2009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政策。按照《公告》的要求,进口成品油应按体积(升)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公告》称,进口成品油应按体积(升)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其中,纳税义务人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税号:27101929)”、“润滑脂(税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税号:27101993)”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税号:27101999)”的,应按标准状态下(25摄氏度、1个大气压)测定的体积向海关申报。对其他税号项下的进口成品油,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规定,按给定公式将数量折算为体积后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此外,《公告》还明确,目前海关已经完成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税程序和参数的调整工作,对此前已经进口的按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以下简称“99号公告”)提交担保放行的成品油,纳税义务人可以申请办理保证金转税或退还手续。据悉,按照“99号公告”的规定,海关对进口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全额保证金后放行。待相关程序和参数调整后,再予转税或退还。

根据“99号公告”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恢复对石脑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并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

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取消化妆品中的痱子粉、爽身粉进口环节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