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征求意见结束 股份三年才能转让受关注
发布时间:2009-05-29 浏览量:560

    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半个月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5月22日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5月8日向社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股份限售、保荐机构责任、退市制度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多数公众对于“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满三年方可转让”的规定比较关注。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

  据了解,股份限售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股份限售时间不能过短,以免上市初期发起人股东过早、过快退出而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股份限售时间不能过长,以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以及引导风险投资等加大对早期创业企业的投入。在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上市规则》做出了如下股份限售规定: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以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的稳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满三年的做法,与主板市场规定一致。

  2.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专家就此分析称,很多创业板公司的持股方为创业投资公司,与主板市场公司股东相比有着较为强烈的退出需求。在股份限售制度设计时,创业板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