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下称“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如果纳税确有困难的,其行权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通知》提出,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
对此,两部门的通知明确,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此外,对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说的股票期权主要是集中在认购期权,延期缴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高管能够更长时间地持有股票,以增强高管持股的信心。”中投证券研究所策略分析师许应涛说。
今年股市回暖以来,市场上频频出现一些因股权激励而获得股份的上市公司高管大量减持股份的现象,目前监管层的审核也越来越趋于严格,制定各种相关政策以避免大量减持行为。
“由于股票期权在兑现的时候可能会需要大量的现金,这给行权人的收益兑现带来一定困难,延期缴纳股票期权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压力,应该说是有一定的激励作用的。”某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从税收政策看,我国一直以来推行的关于股票期权方面的税收政策,为股权激励的推广制造了一些障碍。例如在2005年4月颁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就规定,除了接受期权时无需纳税外,行权买入、转让卖出以及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在国外,股权激励的实施往往配有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美国1986年修订的国内税务法规定,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时,公司与个人都不需要付税。股票期权行权时,也不需付税,因此实施股权激励也是国外公司进行合理避税的手段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