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实际运用概况
发布时间:2009-05-25 浏览量:173

综观世界各国情况,税收管辖权的运用情况如下:

(1)同时采用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既可以对来源于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也可以对本国居民(或公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这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并且也已经成为各国涉外税收制度中遵循的一般准则。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有: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中国、加拿大、法国、西班牙、英国、德国、瑞典、瑞士、芬兰、澳大利亚、比利时、新西兰、意大利、丹麦、土耳其、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荷兰、挪威、俄罗斯、南斯拉夫、墨西哥、菲律宾等。

(2)少数国家同时采用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如美国。

(3)少数国家选择实行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如罗马尼亚。

(4)一些国家或地区仅仅采用地域管辖权,如香港、巴拿马、文莱、阿根廷、巴西、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多米尼加、巴拉圭、厄瓜多尔等。

(5)世界上有一些纯粹避税地国家或地区,他们没有采用任何一种税收管辖权,如巴哈马、百慕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