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品油税费改革:征收或将“改道”
发布时间:2009-05-24 浏览量:169

从生产环节向批发环节转移,由价内到价外,意味着成品油税费改革正向纵深方向推进,是成品油税费改革迈出的一大步。

“如果按照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方式和税率计算,一个千万吨级炼厂每月代缴的税收就有两亿元。而这笔费用只有当油品销售后才能收回,石油企业承担很大的资金压力。”一位炼化行业人士说,“这些成本不应是企业所该承担的,国家征税时不仅要考虑征收成本高低,还应兼顾企业的利益诉求。”

有消息称,国家正是考虑到这些方面的问题,将对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方式作出调整。即将出台的《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细则明确指出,将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2009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新的燃油税收制度,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元提高到1元钱,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原来的0.1元提高到0.8元。

成品油税费改革不足半年,即有再度深化调整的消息传出,这也与改革之初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中的提法一脉相承。《通知》称:“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由此可见,成品油税费改革正向纵深方向推进,改革速度之快让人始料未及。

从生产到批发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燃油税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税,可以在生产环节、进口环节以及销售环节(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征收。生产环节是指生产者对销售的应税商品纳税,进口环节是指进口报关者对进口的应税商品纳税,销售环节是指批发商或零售者对批发或零售的应税商品纳税。

在生产环节征税,征管难度较小,能够保证足额征收,比较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中石油和中石化集中了国内 90%以上的成品油生产,作为中央国有企业,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符合税收征收的最低成本原则。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之初,国家选在生产环节征收。”中国石化经济技术研究院市场研究所副所长柯晓明说,“虽然从生产环节征收对国家是有益的,但给石油公司带来资金周转困难。倘若部分已经上税的汽油或柴油销售不出去,税款就无法转嫁到消费者手中,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此外,成品油由炼厂到销售终端流通环节长,存在油品自然挥发,公司将难免承担损失,这部分损失也必须由企业承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副研究员金三林预计:“石油公司每年代缴税费总量超过1000亿元,石油企业的资金被大量占用,影响企业现金流。初步判断,中石油、中石化两大石油公司因此增加的短期贷款利息费用每年约为10亿~20亿元。”在现金为王的特殊时期,石油企业也只能无奈接下这个“烫手山芋”。

此外,在生产环节(含进口)征税,还助长了成品油走私的气焰。“一方面国家承受税收损失,另一方面冲击成品油市场。特别是在东南沿海地带,走私更为猖獗。”一位海关内部人士称。

对比生产环节征税,在销售环节征收政策效果明显,有利于油品的经营和消费。在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韩学功看来,在零售环节征收可以让消费者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税负,增强节油意识,同时也符合“谁用油谁缴税”的公平税负原则,并且大部分零售油用于机动车辆,适合替代养路费。

但是,税收征收难度大的问题同时出现。目前,中国加油站数目较多,经营主体多元化,不利于统一管理,存在偷税漏税现象。征收成本高也违背税收的最小征收费用原则。

“这次调整选择在批发环节,征税环节逐渐向下游转移,本身就是一种进步。”韩学功说。一方面,可以确定油品流向,有利于补偿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批发环节征收有利于燃油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是中央和地方之间一种利益平衡。目前,燃油税只能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这样运作难以调动地方政府参与和支持改革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在零售环节征税所存在的问题也将在批发环节出现。目前,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2000多家,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差异较大,税务部门征管难度大。由价内到价外燃油税在不同环节征收,效果不尽相同。价外征收方式不仅形式公开、数额固定,而且商品价格影响较小,转嫁渠道安全流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与价内税比较,价外税更加透明,更能发挥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

目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马富才建议将成品油消费税价外征收。

马富才说:“大部分普通消费者对燃油税的计算并不清楚,认为国内油价过高,加重了负担。”以汽油价格为例,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限价标准,标准汽油出厂价是每吨5400多元,按现行汇率大概折合每桶95美元,扣去税费后约为53美元,这与当前国际油价基本持平。但多数公众并不了解,他们看到的国外油价也是不含税的,国内油价的这种计算方式导致信息透明度不高,引起公众许多误会。

此外,价内征收还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按照税费改革方案要求,成品油消费税要作为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基。以汽油为例,按成品油消费税增加 0.8元计算,由此新增加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计0.2296元,比公布的0.8元燃油税增加了28.7%。这部分税收增额都加到价格里,消费者的实际增加费用就不是0.8元,而是1.0296元。

“如果改为价外税,油价和税收就一目了然。这样有利于调节石油消费,促进石油节约。”马富才说。这与燃油消费税开征的目的不谋而合。

业内专家认为,这次调整是成品油价格体制改革的延续,也是市场化发展的必然。在成品油市场化的进程中,燃油消费税的调整也将呈现出深入、深化之势,一些不合理的环节也将被理顺。

例如,成品油税费改革方案只规定,用作乙烯原料的石脑油不征收消费税,而其他非燃料工业用油仍需缴燃油税。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不合理,国家应根据油品的不同用途区别征收。以溶剂油为例,溶剂油主要用于工业,而没有拿去作燃料,所以不应该征燃油税。这种征税方式既影响石化企业溶剂油产品的销售,也导致应用溶剂油的下游中小企业(如生产黏合剂、油漆、涂料的企业)成本提高,影响了他们的经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