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金融危机凸显各种问题 财税政策是否能成“杀手锏”?
发布时间:2009-05-08 浏览量:133

    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看待和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在目前情况下,财税体制改革是应该加快步伐,还是应该先易后难?在最近召开的主题为金融危机下的税收与法治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上述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专家观点碰撞:如何看待和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

  这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会上,专家们一致认为,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家提出拉动内需,方向是正确的,财税政策在这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也有专家指出,受客观因素的约束,拉动内需尚需时日,且财税政策的作用也应该理性看待。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说,面对金融危机,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包括动用巨额财政资源在内的政策措施,使我国国民经济在世界经济下滑的局面中保持了难得的良好状态。目前国家提出要拉动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是非常正确的,财税政策在这方面大有可为。

  但是他指出,目前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财税政策主要还是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设计的。政策主要以拉动投资需求为主,在拉动居民消费这方面,力度还远远不够。十几年来,我国居民消费率一直呈下降趋势,不管经济是冷还是热,消费率都在下降。这说明我国消费率下降,与经济周期无关。我国内需不足的问题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而是早就发生了,只不过由于产能转移到国外,国内生产与消费才达到某种程度上的平衡。因此,不能把增加内需、提高居民消费率作为宏观调控问题,只是在外需不足时,才来拉动内需。而应该把增加民生需求放在优先地位,作为一项长期战略来研究、观察和分析。比如,确立提高居民消费率的中长期战略目标。有关政府部门可建立并定期公布不同社会群体收入状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并将指标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和节能减排等并列为对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缩小收入差距,重点将长期以来执行的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的方针改为保持农产品价格较长期适度提高的方针。用提高农产品价格同时对低收入群体补贴的政策替代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以增加产量的政策。同时制定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的各项政策,包括降低工薪阶层和个体户等低收入群体的税费负担等。

  财政部税政司原副司长王征说,近年来,在国内生产总值分配中国家的部分不断增加、企业部分保持不变、居民部分则不断减少。这是我国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决定的。现在    国家提出重视民生,就是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努力解决这个问题。拉动内需特别是拉动居民消费需求,方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目前拉动内需仍是以政府和企业为主导,促进居民消费还需要一个过程。

  还有专家认为,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应对金融危机,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调控工具自然责无旁贷。但是税收政策制定的复杂性、自身的局限性,都使我们不能夸大税收政策的作用。税收的根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宏观调控只是它的派生职能,税收的这种本质决定它对金融危机的防范作用是有限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张智勇说,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借助法律手段来完全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是很困难的。就财税手段来讲,其在金融危机防范方面也是作用有限。当然,财税政策对于经济的复苏具有积极作用。不过,财税手段应当与其他政策结合运用。以出口退税为例,在我国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外贸订单时,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并不能从根本上扩大出口。在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日益融为一体的情况下,我国相关政策的出台也会受到其他国家政策的制约。因此,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不论是对于防范金融危机还是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都是必要的。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动的区域经济合作,比如即将建成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对扩大我国和东盟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产生深远影响。区域经济合作的加强也将增强我国和区域合作伙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能力。

  财税体制改革应该全面“提速”,还是应该先易后难

  受经济增长放缓、企业效益下滑、结构性减税政策显效等因素影响,第一季度我国税收继续减收。专家们普遍认为,目前税收减收的压力是财税体制进行深层次改革的动力。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财税体制改革是应该全面“提速”,还是应该循序渐进,存在一定的分歧。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说,金融危机下最深受其害的是普通民众。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应坚持民生的理念,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施公共财政,科学推进税制改革,坚持税收法治,抓紧完成有利于民生保护的两大立法任务:一是预算法的修改,二是税收征管法的修订。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汤贡亮也认为,当前应积极推进政府行为的法治化、预算法治化和税收法治化。其中,税收法治化涉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订以及环境保护税的确立四大方面的问题。另外,应在解决统一税政的前提下,给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要使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更加规范且可操作。在宏观层面上,积极推进并制定《税收基本法》的需求更加迫切。

  但也有专家指出,税制的调整与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税收政策的变动调整须视客观经济环境和具体条件而定,不宜操之过急。

  王征指出,经济基础的变化是其他制度变革的前提和基础。税收的实际工作者和研究者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税收立法的愿望是好的,但要考虑到我国存在五级政府、各级政府需求不一样等现实问题。实践证明,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决定着其他改革的速度,近期实行彻底分税制可能是行不通的。税收立法制度只能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成熟一个完成一个。

  还有专家认为,我国财税政策在拉动内需、增加居民收入方面还有余地。但是,应该以是否有利于减少税收负担、增加居民收入为标准,有利于减少居民负担的改革步伐应该加快一点,比如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等;而增加税收负担的改革步伐可以减缓。对于税收立法,目前国家应该研究制定若干单行税法,但应该从小税种做起、从容易的做起。

  关注我国在金融危机中凸显的各种问题

  与会专家认为,正在发生着的金融危机使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一些固有问题更加凸显出来。

  “谁是金融危机的受益者?谁是受损者?”许善达指出,目前不仅需要研究经济危机是如何发生的,更重要的是需要研究金融危机下谁是受益者、谁是受损者,从而采取更准确更积极的应对措施。综合来看,美国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受到损失,反而是全世界替美国的经济泡沫买了单。美元现金、贬值美元和衍生工具是美国获取世界财富的三大方式。对于金融危机的原因,不仅应看到表面的美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不力,还应看到美国是将金融衍生工具作为其从世界获取财富的手段。基于此,来研究中国的应对问题。我国的外汇储备有一半左右是美元。而这些外汇储备均是我国用实体财富换来的。虽然回报率很低,但以前一直这样做,是因为我们依旧能从中获得收益,如解决就业问题、企业利润提升问题、资源闲置问题等。但现在需要考虑的是,这种“中国模式”还有无可能继续下去?我们为此付出的代价太大了,除了企业账面上反映的微观成本,还有许多在企业报表上未作反映的外部成本,如环境污染的成本、工人社会保障的成本等。因此,我们应该在全球化中综合评价我国的获益和成本,以此来制定将来的对策。

  张智勇认为,市场机制下发生金融危机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任何机制的完善都会有欠缺。但是,危机产生于不同的国家,蔓延的程度和范围就不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经济结构不平衡等固有问题在此次危机中更加凸显了。目前重要的是如何把危机转化为机遇,借鉴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在亚洲金融危机时的做法,完成产业结构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转型。

  王征指出,正是因为法制不健全,才使美国金融市场缺乏监管,虚拟产品规模不断扩大,严重脱离实际,以致引发金融危机。这提醒我国目前应加强对金融企业虚拟产品与实体经济关系的研究,以及金融企业税收制度的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则提出,我国近2万亿元外汇储备是30年改革开放的成果,目前应该特别关注它们的安全问题。

  “历次金融危机都是普通民众损失最大,”刘隆亨认为,“金融危机造成大量民众失业、生活水平下降、债务负担加重。眼下最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如何保障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