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科学技术部4月20日联合发布2009年第2号令,公布新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4号令)同时废止。
据悉,2008年7月,两部门曾就该办法进行了公开的意见征集。《新办法》规定,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新办法》明确,限制出口技术申批前,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在按本办法履行许可手续前,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出口。
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危及国家安全;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进步;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技术政策,并能带动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
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