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业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09-05-08 浏览量:184

 

代理业税收政策

一、什么是代理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包括: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代理业缴纳哪些税(费)

  代理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代理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代理业企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代理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它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发[1993]136号)
  3、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适用税率
  4、代理业业务经营者以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 规定:
  (1)货运代理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2)代售卡业务
  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企业代收费业务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收的各类税费,凡未按委托方规定期限实际结算上缴、或无规定期限且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相关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4)广告代理业务
  广告代理业营业额计算使用的“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5)展销、展览、考察组办业务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6)委托代办业务
  纳税人从事委托代办业务,应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其实际代付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办业务受理者支付的各类服务费等)后的余额,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拆迁代理业务
  拆迁代理单位协助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被拆迁者实际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派遣劳务业务
  企业依法从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涉外机构派遣劳务业务,对其依照合法协议向使用劳务者代收转付被派遣人员的各项劳动报酬、赴任费用以及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列举范围外,凡发生符合现行代理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定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此政策截止至2007年底)
   (五)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密字第714号令公布)的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此政策截止到2006年底)
  (六)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七)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