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确
发布时间:2009-05-06 浏览量:54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

    通知指出,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此外,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