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90号),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批复》指出,此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