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相关税收政策搜索
发布时间:2009-05-01 浏览量:199

    物流业与其他九大产业有着天生的“姻亲”关系,只有将物流业纳入十大产业,才能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从而促进制造业与物流业互动发展,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因此,国家此时出台振兴物流业规划正当其时。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开发、技术改造、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见税收政策支持汽车产业振兴),物流业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物流企业适用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其中,流转税政策又分为一般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和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

  对于一般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作出了规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同时提供其他劳务,比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的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试点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首先,对于交通运输业务,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其次,对于仓储业务,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在物流企业中,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纳税人纳税不同。自开票纳税人除了可以自己领购发票并自行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外,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除自开票纳税人外,其他的为代开票纳税人,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由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机构代开,同时代征税款。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就全部收入纳税,不得减除分出合作方运费计税。

  此外,我国制定了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税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保税物流中心作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不只是在海关政策管理方面享有特殊待遇,在税收管理方面亦有特殊性。

  首先,物流中心外的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物流中心外的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其次,物流中心外的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物流中心外的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