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2009-05-02 浏览量:165

    问:我局所辖一外资企业属于三级经营部:即总公司——分公司——经营部,其所得税应在何地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第一条规定: 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因此,如果你企业属于汇总纳税企业范围,并且办理了审批手续,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否则,只能在各区单独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