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工业相关税收政策搜索
发布时间:2009-05-01 浏览量:173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船舶工业的造船能力、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已经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造船大国,但我国船舶行业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国际主要竞争对手还有较大差距。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紧密围绕“保增长、扩需求、调结构、提素质”的目标,既着手于应对当前我国船舶工业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又着眼于我国船舶工业的长期发展乃至振兴。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改造、节能减派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见税收政策支持汽车产业振兴),船舶工业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列为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享受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即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包括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O)、1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设备。上述船舶、设备也是船舶工业振兴的重点。记者了解到,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将如何调整,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目前还没有结论。

  加快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和单壳油轮淘汰,涉及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该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老旧船舶报废中,有关企业应关注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变化,作好统筹安排。

  船舶出口可享受“先退税后核销”的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规定,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企业,如果符合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等条件,执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所在地退税部门提供,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的退税凭证,包括纸制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逐笔复审。复审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复审有误的,多免抵退税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税的予以补齐。企业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核销的,退税部门对已免抵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先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可以让企业及时获得退税,减少资金占压,对企业很有利。

  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为了支持船舶出口,对出口船舶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先退税再结算”办法,对企业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