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定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相关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29 浏览量:171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28日在回答新华社记者关于海协会、海基会就赴台投资议题达成原则共识的有关问题时表示,为尽速推动大陆企业赴台投资、设立机构,商务部已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姚坚说,海协会和海基会4月26日商谈中就赴台投资议题达成原则共识,此举将有助于消除两岸投资仍处于间接、单向、不畅通的状态,促进两岸实现直接、双向投资。

  为尽速推动大陆企业赴台投资、设立机构,商务部已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商务部将按办法及有关规定,促进两岸早日实现直接、双向投资。同时,商务部将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陆企业赴台考察,了解投资环境、寻求合作商机。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出台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做出了规定。

  通知明确要求,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对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类债权,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等资产损失等处理作了相应规定。

  此外,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