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益社团经认定可享捐赠“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09-04-28 浏览量:574

    我市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认定,可获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当个人以及企业向其进行公益性捐赠,依据其开具的捐赠发票可相应享受国家相关税收抵扣优惠。记者昨日从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处获悉,近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以及市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将启动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办理程序。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办理程序

  据悉,为鼓励企业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对捐赠扣除进行了规定的基础上,去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为我市个人以及企业向社会公益性事业捐赠构建起政策和操作平台,近日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以及市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规定,我市将启动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经市、区(含光明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市民政局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民政局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同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民政局。

  年公益性支出不低于总收入七成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通知》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按照《通知》要求,并不是任何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申请都能被批准。一方面社会团体要求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还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如: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规定将有效规范公益性社团活动

  《通知》还明确规定四类情形将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具体包括: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五)受到行政处罚的。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该负责人还表示,政策出台后,一方面是用“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鼓励公民个人以及企业等纳税人进行公益性捐赠,同时更是对我市社会团体公益性给予标准和条件框定,从而对规范社会团体运作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业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新政策的出台深受鼓舞,《通知》明确了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用于公益事业等多项条件。同时,还要求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符合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达3A以上等若干项条件,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些都是指引社会团体朝着公益性、规范化、透明化以及公开化的方向发展,让公益性社团的发展更加规范以及完善,从而也起到优胜劣汰的引导作用。

  据悉,随着我市启动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办理程序,首批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将于5月中旬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