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安徽省国税局管户将享受到税务检查前的提醒服务。近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专门印发《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皖国税发[2009]53号),表示,将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制度。
据介绍,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是指全省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在依法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前,提前一定时间告知被查纳税人拟检查的时间段、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等,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检查时段的纳税情况自行检查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国税稽查部门在纳税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税务检查并进行相应处理的工作。
安徽国税局在试行办法中指出,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适用于总局、省局布置的税收专项检查和全省各级国税局制定的分级分类检查办法所涉及的纳税人。对举报、协查、专项整治、上级交办、督办和领导批办、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以及各级国税局稽查局认为提前告知会影响查处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
纳税人自查自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对纳税人自查自纠后查出问题的,试行办法明确,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对纳税人在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间主动查找并积极补救的涉税问题,可按规定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纳税人在税务检查实施期间,主动查找并积极补救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问题,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度从宽处理,从宽幅度应在上述第(一)项所列幅度内从严掌握。
(三)对纳税人未在自查自纠期间及税务检查实施期间主动查找并积极补救的涉税问题,一经税务机关查实,应按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