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广东省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决定,从2009年4月16日起,开征“堤围防护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需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堤围防护费,地税机关负责代征该项费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粤府办[2009]29号文件中明确, 堤围防护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委托程序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另行公布。
据介绍,堤围防护费专款用于广东省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委托扣缴税款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一并代扣代缴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随税征收管理,由堤围防护费缴费人向缴税地地方税务机关或营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外省企业来广东省临时经营的,在缴纳流转税的同时,应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广东省企业如在外省经营地已缴纳堤围防护费或者与堤围防护费性质相同的费用,并能提供缴费凭证的,可抵扣已在外省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后,再计算在本省经营地须缴纳的堤围防护费。
此外,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堤围防护费要统一使用税收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