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对部分税(费)种纳税(费)申报期限进行统一,并明确相关规定,方便纳税人办税。
浙江地税在浙地税发[2009]13号文件中明确,2009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有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进行了调整,上述三税种按月(季)申报的纳税申报期限从期满之日起10日内调整至15日内。有关税(费)种(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款解缴日期,以及采取预征管理(或汇总缴纳)办法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其纳税申报期限统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文件还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季)申报的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及随营业税一并缴纳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纳税(费)申报期限统一明确为纳税(费)期满之日起15日内。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每月15日前。
此外,如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