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北京新政鼓励残疾人创业 最高补4万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量:175

    北京市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最高可获得4万元的扶持资金;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市残联将根据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岗位补贴。3月31日,市残联发布《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政策4月1日起正式实行。

  残疾人创业

  受益者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申办手续

  残疾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并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明及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等。申请场地租赁费扶持的,还须出具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场地票据。

  从事个体经营最高补两万

  据市残联教育就业部主任王国峰介绍,2001年,市残联曾出台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扶持。新出台的政策,把扶持对象扩大到了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并大幅提高了资金扶持额度。

  据介绍,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照其企业投入资金,最高可给予2万元的资金扶持,如租赁场地,再给予最高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最高可给予1万元的扶持,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此外,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可获最高5000元的扶持。除资金扶持外,扶持实物的,也计入扶持资金。

  王国峰解释说,办企业投入大,个体经营或在社区内经营成本低,因此资金扶持标准不同。他举例说,如果一个残疾人办企业投资10万元,最高将给予4万元的扶持;如果在社区开修鞋摊,市残联则会根据其开修鞋摊的实际投入给予资金扶持。

  申请项目将接受实地评估

  从今天起,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如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市残联部门将及时把补贴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在接到申请后,街道(乡镇)残联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者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其经营项目、规模进行实际估算,核查清楚后上报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批,一旦发现有残疾人虚报资金投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区(县)残联将追回资金并上缴同级财政。

  据了解,农村户籍的残疾人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如果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手续,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也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故事

  “当年创业曾借高利贷”

  52岁的马鸿翔开了一家公司,卖服务器等电子设备。他和爱人都患有小儿麻痹症,平时只能依靠轮椅或双拐行走。马鸿翔开过打字服务社,搞过肉鸡养殖,都没成功,亏得血本无归。他不肯放弃,又找了新项目,“当时没钱,到处找亲戚朋友借,还借过高利贷。”马鸿翔最终做出了点眉目,在2002年成立了公司。

  “要是有现在的资金扶持政策,当时肯定不会有那么难!”马鸿翔感慨地说,现在的助残政策完善了很多。马鸿翔的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按照新政策,可以申请4万元的最高扶持资金。他说,“虽然现在不像刚创业时那么难,但这笔钱也能帮公司扩大业务,更新设备,更好地经营。”

  残疾人就业

  受益者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均在岗位补贴的范围。

  申办手续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每年7—9月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可同时申请岗位补贴,经审核后预计在10月份即可通过区(县)残联领取岗位补贴。

  招残疾人补贴最高超万元

  根据新政策,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获得岗位补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获得岗位补贴。

  如果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超过职工总数的1.7%(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

  王国峰表示,此前残联给予相关企业3000元的补贴,新政策出台后,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可获9000元-1.1万元补贴。

  据了解,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新招一名残疾职工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此次新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但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新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单位获补贴应用于残疾人

  王国峰表示,按照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享受的岗位补贴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不能派作他用。市残联将提请审计机构、各级残联以及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多个部门对这些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审计,确保这些资金最终用到残疾职工的方方面面。

  根据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单位,须为残疾人职工办理了招聘备案手续,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和合法的劳动报酬,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企业反应

  获得补贴改善残疾人食宿

  北京南泰富帛纺织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陈丙发介绍,公司共有职工500多人,其中残疾职工189名,全部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残疾职工需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住宿、吃饭等都是在公司,公司领取到岗位补贴后将在残疾人管理费用、食宿等方面增加投资,并根据企业发展逐步提高残疾人的工资。同时,在适当扩大经营规模后,尽可能地拓展更多就业岗位,接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马上就访

  每年支出2.2亿保障残疾人就业

  市残联副理事长侯淑芬介绍,针对残疾人个人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的补贴和扶持资金,均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计未来3年内,本市每年将支出2.2亿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的残疾人给予岗位补贴和资金扶持,将有包括福利企业在内的1.64万家各类用人单位的5.6万名残疾人职工受益,每年有近千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的残疾人可获资金扶持。

  侯淑芬表示,目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部分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政府给予补助可降低残疾人职工人工成本,稳定残疾人职工就业。另一方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暂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不仅可使所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受益,也可使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