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办税时间表
发布时间:2011-09-23 浏览量:76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请相关纳税人在5月31日前及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成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另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该年度的同期资料,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之日起20日内提交。因不可抗力无法按其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20内提供。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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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缴个人所得税注意新规
  4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二个法规均自5月1日起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28号公告规定,企业为工承担一次性奖金部分的税款有了扣除依据,作为工资薪金的,税前可以扣除。如果作为管理费用,不可以扣除。27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请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注意相关法规的运用。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缴税问题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