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获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1-01-14 浏览量:552

记者19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对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通知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必须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此外,这些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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