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纳税审核技术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量:1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在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中的纳税审核技术,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师在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中实施纳税审核时,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纳税审核技术是税务师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所使用的基本技术和方法。纳税审核技术是与纳税审核程序相关的要素。

第四条 纳税审核技术的使用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的应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税务师应根据纳税审核目标,合理运用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

(三)适应性原则

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的运用,应与被审核对象的风险程度相适应。

(四)拓展性原则

纳税审核中,可使用本规则之外的技术和方法,但要做到方法合理,实用可靠。

第二章 纳税审核的技术和方法

第一节 审阅分析技术

第五条 审阅分析,是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审阅、分析,从而查找疑点,发现线索的一项技术。按照审核顺序和范围的不同,应用审阅分析技术具体采用的方法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详查法和抽查法等。

第六条 顺查法和逆查法

(一)顺查法,是结合纳税审核的目的,将与纳税审核事项相关的资料按照产生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阅的方法。

(二)逆查法,又叫倒查法,是对纳税审核事项进行程序性追溯,逆向审阅与纳税审核事项有关资料形成过程的方法。

第七条 详查法和抽查法

(一)详查法,是对与纳税审核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和内容进行详细审阅的方法。

(二)抽查法,是对与纳税审核事项相关的部分资料和内容进行抽样审阅的方法。

第二节 调查询问技术

第八条 调查询问,是根据审核线索,通过询问相关知情人和对纳税审核资料的来源及真实性进行调查的方式,取得必要佐证信息的一项技术,包括对话、现代通信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调查询问的范围包括内部调查询问和外部调查询问。

第九条 内部调查询问,是在被审核单位的内部进行,目的在于审核内部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与相关人员的陈述是否一致,确认掌握的审核资料是否有足够的证明效力。

第十条 外部调查询问,是在与被审核单位间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主体间进行,目的在于审核外部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与相关人员的陈述是否一致;确认相关审核资料是否合法。

第三节 对比分析技术

第十一条 对比分析,是根据涉税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对被审核单位涉税资料之间的关联性和数据匹配度进行确认、分析,找出差异、分析差异形成原因的一项技术,具体包括总量控制法、结构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和比率分析法等。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法,是根据被审核单位全年的销售(营业)规模、利润水平、取得和控制的资产总量及结构、总体税负等要素,将各税种应纳税总额分解到各纳税期间,以测算各税种税负水平与纳税年度内各月份、各季度间纳税要素的变化幅度,以核实被审核单位有无人为调节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结构分析法,是依托各税种间的关联性,通过对被审核单位一定期间内纳税总额中各税种纳税金额及其对比关系变动规律的静态分析,审核测算出各项税费的错误计提、错误缴纳和错误核算的金额。

第十四条 趋势分析法,是立足计税依据,通过将两期或连续多期的纳税申报表中各税种纳税金额,进行相同指标或比率的定基对比和环比对比,得出税负的增减变动方向、数额和幅度,以揭示纳税人纳税金额、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变化趋势。

第十五条比率分析法,是利用财务报表中两项相关数值的比率、财务数值与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比率揭示纳税人税负水平和风险程度。根据分析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比率分析法又分为构成比率分析法、效率比率分析法和相关比率分析法。

第十六条 构成比率分析法,是计算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权益总额、收入总额、费用总额和利润总额中各构成要素金额与总体金额的比率,反映各会计要素部分与总体的关系,排列会计要素对纳税影响的重要性顺序,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纳税审核重点。

第十七条 效率比率分析法,是分析纳税人纳税金额与收入、所得之间的比率,反映纳税人不同税种税收贡献率的一种分析方法。效率比率分析法侧重于对不同经济业务进行统计分析,主要运用投入产出法、耗用测算法、行业利润测算法等。

第十八条 相关比率分析法,是根据纳税人同一纳税期间内财务报表数据之间、纳税申报数据之间、财务报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加以对比所得的比率,反映数据间相互关系。

第三章 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的具体应用

第十九条 税务师应根据纳税审核事项,对纳税审核的工作量和风险程度做出评价;纳税审核的风险程度不同,所应用的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应有所不同。

第二十条 纳税审核技术的应用离不开税务师对相关资料的审阅。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须通过调查询问以验证审阅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应合理确定需要进行比对分析的资料范围,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的应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对各项基础资料进行审阅,确认是否符合内在逻辑性;

(二)对会计数据进行审阅,将其与基础资料之间进行对比,确认会计核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对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审阅,将其与会计数据之间进行对比,要求被审核单位对差异性做出说明;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基础资料之间进行对比,确认纳税申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将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与会计法规之间进行对比,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存在会计差错,确认该会计差错是否影响纳税事项,以及影响的方向和金额;

(六)将纳税申报过程和结果与税收法规之间进行对比,审核被审核单位的涉税事项是否符合征税范围,税种认定、计税依据的确定和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七)对会计核算与计税处理的制度性差异,差异调整过程的完整性和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存在计算错误,误用实体法或纳税程序缺失等情形;

(八)对各纳税期间的纳税事项申报数据的差异性进行比对分析,对事项变化的合法性和数据变化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九)将流转税报表、所得税报表和财产行为税报表之间进行对比分析,对计税依据的关联性、税前扣除税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 纳税审核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程序训练和职业经验,能够合理确定纳税审核的广度和深度,有效识别纳税审核材料的真伪,不承揽无法胜任的纳税审核业务,规避纳税审核技术风险。

第二十五条 税务师在实施纳税审核前,应当就纳税审核事项、纳税审核范围、纳税审核事项所属期间、纳税审核时限、纳税审核费用及支付方式、纳税审核材料的提供和保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被审核单位的配合程度、纳税责任与审核责任的划分、税务师事务所纳税审核项目负责人及其助理人员的配备与更换、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特殊事项和补正事项的披露、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争议解决途径等条款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对有关概念进行具体解释和限定,避免产生异议和纠纷。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需要对纳税审核技术进行风险测试,测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审核单位交易中的关联关系、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有无超出日常活动的重大事项、是否出现频繁或重大的会计差错、办税程序是否恰当等。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在纳税审核业务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税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执行规范,保证避免因程序缺失所造成的技术风险。

第二十八条 在纳税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资料不完整,应要求被审核单位进行及时补正;当发现被审核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资料虚假时,应向提供人告知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风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拒绝采用,但同时应将这一过程记入工作底稿,留下工作痕迹。

第二十九条 纳税审核中如果发现被审核单位财务核算中存在会计差错,税务师首先应提示被审核单位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第三十条 纳税审核中如果发现被审核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涉税处理,要求被审核单位做出合理解释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应证明,可要求被审核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未尽涉税事宜进行补正处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应对审核范围的延伸和取证条件是否受到限制等方面进行有效评价,以能够获取有效的审核资料以支持其审核技术的应用。

第三十二条 相关资料未经审核,不得对客户的审核事项发表意见。避免在事实不清、资料不足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纳税审核结论或意见而产生纳税审核风险。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提供纳税审核服务,应当编制记录应用纳税审核技术过程的工作底稿,并保证审核过程和结果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