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02 浏览量:68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工作,支撑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 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 订立的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对申请认定 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登记 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坚持自愿申请、依法认定、 客观公正、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 理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促进技术市场有 序发展。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 计划单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地区)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和相关政策落实。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七条 登记机构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工作,对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 关材料进行审核与登记。 

第八条 登记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具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条件,配备两名(含) 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的人员,建立技术合同认 定登记的工作规范、岗位职责、风险防控等规章制度,确保 审核登记规范有序。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登记机构和登记的技术 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对管理混乱、违规登记、统计失实的登 记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不 再委托开展认定登记。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原则上实行卖方登记制度, 按登记主体所在地实行一次性登记;当卖方怠于履行登记义 务时,经技术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实行买方登记。技术进 口合同由境内买方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在技术 合同生效后的有效期内向登记机构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 合同文本(含电子合同)等相关材料。技术进口合同登记需2 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与《技 术进口合同数据(或变更)表》。外文合同应当提交与原合 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以登记主体提交的合同文本和 有关材料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规则》(见附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登记。认定 登记的具体内容为: 1.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判断是否符合技术合同的分类要求; 3.审核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 4.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认定登记。对大额技术合同(原则上技术交易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存在异议的技术合同,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 相应的审核机制,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因合同 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受 理日期为补正材料提交之日。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 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登记证明,载明技术合同类型、技术 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 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被3 取消的情况,登记主体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取消登记。对登记主体申请注销、依法依规应予取消的,省 级主管部门定期将取消登记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享 受相关政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相应主管部 门。 

第十六条 登记主体或相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 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登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 异议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审核机制最终确认。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管理系统,增强信息化服务能力,推动提升认定登记工作效 率。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应当按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认定登 记的技术合同文本的保管期限为登记之日起五年。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风险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切实 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 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得向登记主体收取与 技术合同登记相关的任何费用,或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 益。登记机构不得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外委托。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涉及国家秘密4 的,应当由定密单位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出具脱密证明后 申请认定登记,或向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登记机构申请认定 登记。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及技术合同的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五章 违法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主体存在订立虚假合同或者采取欺骗 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构泄露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对合同 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或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技术 合同登记工作监督,对管理不到位、登记工作不实等问题严 重的予以通报,督促整改提升。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登记机构的 管理,开展登记人员培训和考核,保障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 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安排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主体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符合 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合5 同主体应妥善保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共享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支持政策落实情况,并做好技术市场运 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鼓励省级主管部门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 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发挥技术经理人在技术合同成交中的积 极作用,强化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的支撑作用,培育一体化技 术市场,促进技术要素的自由流通和高效配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6 3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