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提升技术合同登记质 量,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技术合同分类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 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 合同。
第二条 技术合同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 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 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其他技术转让合同(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 密使用许可合同、其他技术许可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 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四)技术咨询合同; (五)技术服务合同,包括一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中 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 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 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 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 技术开发合同。
第四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目标与计 划;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 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 容。
第五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 开发合同: (一)以应用目标为导向的基础研究; (二)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三)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的研制及技术改造;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 (五)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网络、通 信、传感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七)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节能减排、污染治理技术 的研究开发; (八)有技术开发内容的非标设计、工业设计、技术标 准及其体系的研究与制订等; (九)有技术创新内容的工程技术开发; (十)适用于技术开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 (十一)其他技术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 研究;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 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 材料配方调整等,没有实质的技术优化、更新和提升,没有 功能的本质改变;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设备维修等; (四)软件复制和软件产品销售。
第七条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无资金往来的,可由各方在 其所在地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为零。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 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相关 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 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 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方将其专利权转让给受 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方将其申请专利的 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 密权利提供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 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被许可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 合同。 (五)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 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秘密,被许可方支付相应的使用10 费而订立的合同。 (六)其他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其他技术的转让和许可所订立的合 同。
第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 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 构成一项技术、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 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权及其 他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有效权利证明材料(含 证书、文件)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 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 同: (一)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 信息等情况(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 果)。 (二)合同标的为运用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 权形成的高新技术产品、种子、计算机软件等的销售与许可, 不包含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内容。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 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或技 术许可合同认定登记; (三)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 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申请认定登记的,按照技术秘密使 用许可合同认定登记;专利申请公开以后申请认定登记的, 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登记。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 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 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 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或意见。
第十六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属于 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工程项目、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等的可行性论证; (四)专业技术领域、行业、技术发展的分析预测; (五)就区域发展、产业科技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 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与论证; (六)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 选择; (七)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八)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 (九)其他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等非技术项目的论证、评 价和调查;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 业信息。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 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认 定登记时应分别按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 登记。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 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 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 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第二十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且该 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 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 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 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 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 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 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及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 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服务;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 (八)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展基因测序、基因编辑、细 胞治疗等服务; (九)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或定量技术分析;(十)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一)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专业技术 服务。 (十二)其他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常规手段 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 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承揽合同。但以非常 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 外。 (二)强制性或常规性的计量检测服务; (三)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和常规测试服务。
第二十二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 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技术项目的指导和业务训练 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一)合同标的为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 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合同中 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 技术许可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 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 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 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并履行技术 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 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标的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 目。
第二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按以下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 (二)中介方与委托方和第三方共同订立的载明中介方17 权利及义务的技术合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 涉及的技术合同一并认定登记,或单独认定登记。 第六章 技术合同额审核认定
第三十条 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技术合同中约定成交的 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技术交易部分的 金额。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成交额、技术交 易额。采用里程碑方式支付或提成支付的技术合同,按实现 金额作为合同成交额登记。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 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对于多卖方的技术合同, 按照各方成交的金额在其所在地分别进行登记和核定。
第三十二条 必要且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 技术交易额,单独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 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不计算在技术交易额之内。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 关技术成果的载体,应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具体按以下原则 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 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 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二)软件性技术载体、新品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 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 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 1—2 套。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卖方是指技术开发合同的研 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 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技术合同的买方是指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或技术转让合同 的受让方、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
第三十五条 登记主体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可参照使 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外文合同 应当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将技术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其他类型的典型合同或非典型合同签订在一起的, 其技术交易部分满足本规则对应技术合同类型认定条件,技 术交易额明确的,可以按照对应的技术合同类型进行认定登 记。
第三十七条 登记主体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政府项目 签订的合同或任务书,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的,可以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包括登记主体自 筹资金部分。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有下列情况的,不予 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 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四)不出具证明材料或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 的; (五)书写单位名称与印章不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