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4年02月24日 文章来源 :市科委高新处 |
为贯彻执行《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中关村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13】13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3】70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北京市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可就2013年度内开展的研发项目,向市级科技部门申请鉴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委托北京科技协作咨询服务中心开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企业应于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可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第一批鉴定受理时间: 网上注册时间:3月3日-3月14日 网上申报时间:3月3日-3月18日 现场受理时间:3月3日-3月21日 第二批鉴定受理时间: 网上注册时间:3月24日-4月11日 网上申报时间:3月24日-4月14日 现场受理时间:3月24日-4月18日 请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就2013年度研究开发项目提交鉴定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复印件(园区外企业无需提供); (四)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提供); (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九)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十)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十一)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非必备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