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运集团改制评估增值收入在集团总部缴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9-05-19 浏览量:31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56号),批准中外运集团实施集团资源整合中第一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30679.78万元的部分,在资产转让发生时,按照规定在集团总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部门在通知中还明确,中国对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购中外运集团第一批改制企业的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