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后结案转让定价调整案件将被实施5年跟踪管理
发布时间:2009-05-12 浏览量:316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明确,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税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两部门在通知中指出,在跟踪管理期内,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应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做好分析、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