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国内B股上市条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九)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三 国内第二交易系统的发行上市条件(尚未正式公布)
国内第二交易系统的对象是其产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企业和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
在国内第二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改制设立或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原有企业整体改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可以连续计算;
(三)在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中国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其股票在国内第二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二千万元;
(二)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二百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中国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发行、上市条件予以豁免或调整。
四 香港创业板的上市条件
(一)要有两年活跃营业纪录,但无盈利要求
(二)最低公众持股量是发行股本的10%或港币3000万元(取其高者)
(三)要有”业务目标声明”,清楚说明大约三年内公司的主要业务方向和目标,对集资用途须有明确的说明
(四)公司必须有明确的主营业务,但允许有一些支持主营业务的相关业务,不接受综合及投资公司的申请
(五)公司须于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
(六)创业板接受所有行业的公司来上市,但预期重点将会是高成长的科技类公司
(七)创业板欢迎风险投资将其投资的公司上市, 也允许综合企业将其个别增长性项目分拆上市
五 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向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家支持的重点技改项目倾斜,适当考虑其它行业。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二)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企业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主要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应符合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要求,部分资金也可用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原则上企业应具备基本落实的资金使用计划。属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的,应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立项的规定。有经国务院批准急需外汇的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申请企业应有连续三年的盈利业绩,同时考虑到企业筹资成本、上市后的表现和运作的合理性,预选企业需要达到一定规模: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净利润规模需达到6000万元以上。募股后国有股一般应占控股地位,对于国家政策要求绝对控股的行业或企业,企业发行股票后国有股的比例应超过51%。
对国家支持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业绩有豁免的,可以不需要连续三年盈利业绩。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
(四)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折合约5000万美元)以上。
(五)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 创汇水平一般需达到税后净利润的10%,确保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属于基础设施等行业的可适当放宽,但应征得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六)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连续三年比较稳定;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在上市前后能保持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