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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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领域:资源与环境技术
发布时间:2010-02-23 浏览量:4278
 (一)水污染控制技术
1、城镇污水处理技术
城市污水生物处理新技术及生物与化学联合处理技术;中、小城镇生活污水低能耗处理技术;村镇生活污水;村镇小型源分离处理技术,低能耗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2、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有毒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技术,有毒有害化工和放射性废水处理技术,湿式催化氧化技术;重金属废水集成化处理和回收技术与成套装置,煤化工等行业高氨氮废水处理技术与装置,固定化微生物高效脱氮技术;采油废水处理及回注,高含盐废水处理工艺与技术;高浓度工业有机废水处理工艺与技术,高效厌氧生物反应器;高效生物填料,薄膜负载型光催化材料,膜材料及组件,高效水处理药剂的研制,新型复合型絮凝剂处理高浓度、高色度印染废水技术。
3、城市和工业节水和废水资源化技术
生产过程工业冷却水重复利用药剂、技术,管网水质在线检测和防漏技术;各类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集成技术;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生产的集成技术;工业、城市废水处理中污泥的处理、处置和资源化技术。
4、面源水污染的控制技术
规模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及生态处理技术;水产养殖水循环利用和污染控制技术;畜禽养殖场废水厌氧处理沼气高效利用技术。
5、雨水、海水、苦咸水利用技术
雨水收集利用与回渗技术与装置,苦咸水淡化技术;海水膜法低成本淡化技术及关键材料,规模化海水淡化技术;海水、卤水直接利用及综合利用技术。
6、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
灵敏、快速水质在线检测技术;饮用水有机物的高级催化氧化技术,高效膜过滤技术,安全消毒技术,高效控藻、除藻和藻毒素去除技术;饮用水有机物高效吸附剂、高效混凝剂及强化混凝技术;农村饮用水除氟、除砷技术与装置,边远地区和农村饮用水安全消毒小型设备和技术。
(二)大气污染控制技术
1、煤燃烧污染防治技术
高效低耗烟气脱硫、脱硝技术: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及副产品综合利用技术,烟气脱硫关键技术,烟气脱硝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煤、煤化工转化过程中的废气污染防治技术;高效长寿命除尘技术。
2、机动车排放控制技术
机动车控制用高性能蜂窝载体、满足欧Ⅲ、Ⅳ标准汽车净化技术;满足欧Ⅲ、Ⅳ标准的柴油车净化技术:颗粒物捕集器及再生技术; 催化氧化与还原技术;满足欧Ⅱ、Ⅲ标准摩托车净化技术。
3、工业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技术
高效长寿命的吸附材料和吸附回收装置;高效低耗催化材料与燃烧装置;低浓度污染物的高效吸附-催化技术及联合燃烧装置;恶臭废气的捕集与防治技术;油气回收分离技术:针对油库、加油站油气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控制技术。
4、局部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与污染防治技术
城市公共设施空气环境的消毒杀菌、除尘、净化和提高空气氧含量技术。
5、其他重污染行业空气污染防治技术
高性能除尘滤料和高性能电、袋组合式除尘技术;特殊行业工业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二噁英、恶臭气体的控制技术;工业排放温室气体的减排技术,碳减排及碳转化利用技术。
(三)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
1、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技术
危险废物高效焚烧技术,焚烧渣、飞灰熔融技术;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技术,危险废物固化技术、设备和固化药剂;医疗废物收运、高温消毒处理技术;有害化学品处理技术,放射性废物处理与整备技术与装备;电子废物处置、回收和再利用技术。
2、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复合材料、尾矿微晶玻璃、轻质建材、地膜、水泥替代物、工程结构制品等技术;电厂粉煤灰及煤矿矸石、冶金废渣等废弃物的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技术。
3、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和资源化技术
利用农作物秸秆等废弃植物纤维生产复合板材及其他建材制品的技术;有机垃圾破碎、分选等预处理技术;填埋物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填埋场高效防渗技术;小城镇垃圾处理适用技术。
(四)环境监测技术
1、在线连续自动监测技术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粉尘、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酸沉降、沙尘天气、机动车排气等);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余氯、BOD水质、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微量有机污染物、总氮、总磷等等);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傅立叶红外测量烟气污染物、烟气含湿量;砷、总铅、总锌;氰化物、氟化物等);大气中超细颗粒物、有机污染物等采样分析技术。
2、应急监测技术
便携式现场快速测定技术,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环境监控及灾害预警技术;移动式应急环境监测技术(便携式快速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及测试组件;便携式水质监测仪与测试组件;便携式工业危险物、重金属、有毒有害化合物的快速监测专用仪器及系统);应急安全供水技术;应急处理火灾、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技术。
3、生态环境监测技术
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环境遥感监测系统;脆弱生态资源环境监控及灾害预警技术;多物种生物在线检测技术,水中微量有机污染物的富集技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样、分析技术。
(五)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
水土流失防治技术,沙漠化防治技术,天然林保护、植被恢复和重建技术,林草综合加工技术及配套机械设备;湿地保护、恢复与利用及其监测技术,矿山生态恢复、污染土壤修复,非点源污染控制技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替代技术;国家生物多样性预警监测和评价技术,系统生态功能区恢复与重建技术。
(六)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
1、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和“零排放”关键技术
电镀、皮革、酿造、化工、冶金、造纸、钢铁、电子等行业污染减排关键技术;上述行业工艺过程中废气、废水、废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技术。
2、污水和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技术
污水深度处理安全消毒和高值利用技术;城市景观水深度脱氮除磷处理技术;矿产废渣资源化利用技术;工业无机、有机固体废物资源化处理技术。
3、清洁生产关键技术
煤洁净燃烧、能量梯级利用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破坏臭氧层物质替代技术。
4、绿色制造关键技术
绿色基础材料及其制备技术,高效、节能、环保和可循环的新型制造工艺及装备,机电产品表面修复和再制造技术,绿色制造技术在产品开发、加工制造、销售服务及回收利用等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应用。
(七)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
1、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的采矿、选矿技术
复杂难采矿床规模化开采及开发利用产业化技术;复杂多金属矿高效分离技术;难处理氧化矿高效分离与提取技术;多金属硫化矿电化学控制浮选技术;就地浸矿及生物提取技术;采选过程智能控制及信息化技术。
2、共、伴生矿产的分选提取技术
综合回收共伴生矿物的联合选矿技术;共伴生非金属矿物的回收深加工技术;伴生稀贵金属元素富集提取分离技术。
3、极低品位资源和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极低品位、难选冶金属矿有价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技术;大用量、低成本、高附加值尾矿微晶玻璃技术;尾矿中有价元素综合回收技术。
* 一些常规的污染控制技术除外:1、常规工艺技术装备组合的水处理技术;2、城市混合垃圾和畜禽粪便制肥技术;3、 20吨以下的锅炉脱硫除尘技术;4、油烟净化技术(吸附、静电、喷淋);5、技术含量低的用工业废物制造建材项目;6、一次性餐具及相关材料技术;7、未经安全评价的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生物菌剂技术;8、室内空气净化空气清新剂及常规消毒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