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需重新认定方可享税收优惠
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资格仍在有效期,则资格依然有效。此时若企业原享受的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可选择暂缓申请重新认定,继续享受至原有优惠至期满为止;但若企业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已期满,为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5%优惠税率,则应尽快申请重新认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设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 | 优惠过渡办法 |
低税率15% | 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
低税率24% | 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
"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 |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