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
分支机构 Bran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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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4-08 | 浏览量:3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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