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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详解
发布时间:2010-04-21 浏览量:3316
   审批项目名称:软件企业认定(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北京行审核准类科技004号-2002号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
  2、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申报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依据《软件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三条)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如技术开发合同、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以下2-10条标准依据《软件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二条);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3、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4、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6、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7、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8、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9、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10、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会签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公告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公告经会签批准的软件企业认定名单。
  2、公告内容完整、正确、有效。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报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